核定征收個體戶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2018-08-09 09:2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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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個體戶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核定征收個體戶要交個人所得稅,相關條款如下:

對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核定月經營額在2萬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0%;核定月經營額在2萬元(含)至5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月經營額在5萬元(含)至10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月經營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1.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核定月營業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不再批準領購稅控裝置,統一使用定額發票。對于已經購置稅控裝置的,可以繼續使用。

核定征收個體戶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個體工商戶的稅,申報和核定征收有什么區別?

核定征收稅款是指由于納稅人的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由稅務機關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簡稱核定征收。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納稅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核定征收稅款要遵循法定的權限和程序,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例如對個體工商戶核定征收稅款的,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即業戶自報、典型調查、定額核定、下達定額。

以實計征就是查賬征收,查賬征收是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事后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多退少補。這種稅款征收方式主要對已建立會計賬冊且會計記錄完整的單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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