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允許報廢年限是幾年?
固定資產報廢年限沒有具體規定,計提折舊年限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未達到使用年限固定資產報廢要怎么處理?
(1)報廢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轉入清理的固定資產帳面價值)
累計折舊(已計提的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價)
(2)發生清理費用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3)計算繳納稅金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4)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等時,
借:銀行存款
原材料等
貸:固定資產清理
(5)應由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時,
借:其他應收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6)固定資產清理后的凈收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長期待攤費用(屬于籌建期間)
營業外收入——處理固定資產凈收益 (屬于生產經營期間)
(7)固定資產清理后的凈損失,
借:長期待攤費用 (屬于籌建期間)
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 (屬于生產經營期間因為自然災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損失)
營業外支出——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屬于生產經營期間正常的處理損失)
貸:固定資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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