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的區別?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的第7欄“免、抵、退辦法出口”和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的第6欄“免抵退出口貨物勞務計稅金額”的數據是不同的,兩者統計口徑不同。
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2條第7項規定:出口或其他單位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所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的第7欄“免、抵、退辦法出口”是會計記賬的出口,包含當期單證信息不齊全的出口。
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規定:出口必須單證信息齊全后才能進行免、抵、退稅正式申報。所以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的第4欄“免抵退出口貨物勞務”是單證信息齊全的出口。
所以,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上的第6欄“免抵退出口貨物勞務計稅金額” 出現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差額是正常情況。

什么是免抵退稅?
一般來說,“免、抵、退”是各有含義的,①、“免”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免征生產銷售環節的增值稅;②、“抵”是指以本企業本期出口產品應退稅額抵頂內銷產品應納稅額。③、“退”是指按照上述過程確定的實際應退稅額符合一定標準時,即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稅。
對此,可能存在的疑問包括:為什么增值稅出口退稅要采用這樣一種程序呢?還有,為什么不能直接規定退稅率就是出口產品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呢?抵頂的實際意義何在?為什么要比較免抵退稅額與當期留抵稅額來確定實際退稅額呢?
對此我們應該著重理解以下幾個方面:
①、當期免抵退稅額,也就是按照免抵退政策計算的當期應抵頂的進項稅額,也可以理解為按企業當期出口額以所適用的名義退稅率計算的名義退稅額。為什么要說是名義應退稅額呢?因為后面還有一個實際退稅額。(見后文)
②、出口零稅率,實際上,我國對于符合條件的出口貨物實行出口環節增值稅零稅率,對于增值稅來說銷售環節零稅率的實質含義是本環節應納稅額為負數,即: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0,也就意味著本環節要退還相應貨物包含的進項稅。
③、退稅率,增值稅的征稅原理決定了在每一個流轉環節只對本環節的增值額按適用稅率征稅,但理論上的增值額在實踐中是難以認定的,所以采用銷項稅額抵減進項稅額后為應納稅額的實用征收辦法,但因為企業的生產流通環節是一個連續的但不是一一對應的過程,本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燃料、動力并不一定在當期消耗,當期所實際消耗的這些東西所包含的進項稅也未必同當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相吻合。所以因征納稅管理需要,稅法規定采用了設定假定出口退稅額的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也就是人為設定退稅率,用以計算免抵退稅額(名義退稅額),而無論其所耗材料物資等實際包含多少進項稅;
④、退稅率的調整,基于前述原因,退稅率的調整實際上更多地是在體現國家的財政和產業政策,而不是體現出口產品實際所包含的進項稅額的變化;
⑤、抵頂制,在實踐中,大多數企業的銷售都是既有出口,又有內銷,所以當期出口產品所實際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實際難以準確辨析,稅收實踐就采用了人為確定退稅率,并且首先以計算出來的當期免抵退稅額(即當期名義退稅額或者稱當期應抵頂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產品應納增值稅的處理簡易處理,實際是減化了增值稅征納環節的征稅、退稅過程。所以“財稅〔2002〕7號”解釋為:“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這其實可以理解為在實踐中,“免、抵”兩個環節是同步進行的,免抵之后再確定是否應退以及應退多少稅額。
⑥、期末留抵稅額,在這里需要說明一下,期末留抵稅額存在“實際期末留抵稅額”和“名義期末留抵稅額”兩個概念。“實際期末留抵稅額”就是可以留待以后期間抵扣的進項稅額,在金額上,實際期末留抵稅額=名義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實際應退稅額;而“名義期末留抵稅額”是計算免抵退稅和實際期末留抵稅額的一個中間概念,在金額上等于當期應納稅額小于零時情況下的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可能存在以下情況:
Ⅰ、如果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大于零,表明當期出口應退的進項稅額不足抵頂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即不足抵頂),當期仍有需要繳納的稅額。在這種情況下,應無期末留抵稅額。
當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小于零時,可能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Ⅱ、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小于或者等于“當期名義退稅額”,則實際退稅額以“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為限。而“當期期末實際留抵額=名義留抵額-當期實際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當期實際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0,也就是說實際上已經沒有可以留抵的稅額了!
Ⅲ、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大于或者等于“當期名義退稅額”,則實際退稅額就是當期名義退稅額。而“當期期末實際留抵額=名義留抵額-當期實際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當期實際退稅額>0,可以說這時的“當期期末實際留抵額”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當期末留抵稅額!此時的期末留抵稅額就是未抵扣完(注意是未抵扣完,不是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但因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連續進項的,所以不能斷定這部分留抵稅額是屬于出口還是內銷所對應的,因為也可能是以后期間出口或者內銷所對應的。
⑦、實際退稅額,這是與名義退稅額即當期免抵退稅額相對而言的,為什么這樣說呢,因為假設不實行免抵退管理辦法而是該繳的繳該退的退的話,這部分所謂的免抵退稅額就是企業應該收到的退還稅款,而在抵頂制下,要先以這部分應退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產品應納稅額,抵頂之后還有剩余的,才退還抵頂剩余部分的稅款。
至于在實際計算的時候,還要再作一個比較,就是看企業當期名義期末未抵頂完的與名義退稅額孰低,然后以較低者為限實際退還稅款。這樣的過程其實就是確認有無抵頂額以及抵頂額為多少的過程,以進一步確定應退稅額。
這個比較過程的原理在對計算方法和公式進行分析時介紹。
⑧、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實行免抵退管理辦法的,退稅率是國家規定的,所以出口貨物名義征稅率和退稅率之間存在一個差額,如名義征稅率17%,退稅率13%,差額4%,這部分實際上是既不免稅也不得抵扣的,反過來說就是應納稅額的增加項目,這也可以從應納稅額的公式看出來。
⑨、原理簡析,“免、抵、退”管理辦法的原理主要是以出口應免退稅額抵頂內銷產品應納稅額,抵頂的過程稱為“免抵”,免抵的金額稱為“免抵額”,以免抵的過程將內銷應納稅和出口免退稅兩項業務連接起來,簡化了征納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著重把握的幾個點是:應納稅額、免抵退稅額、實際應退稅額、期末留抵稅額等。
以上是會計學堂小編整理的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的區別,你們看完后應該都有了自己的認知和理解.獲取更多精彩的財務會計干貨,就請持續關注會計學堂的官網更新!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