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進行預算管理活動,但是不作為一級預算。
第三條
預算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中央各部門”,是指與財政部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所稱“直屬單位”,是指與財政部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企業
和事業單位。
第四條
預算法第五條第三款所稱“本級各部門”,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地方國家機關、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所稱“直屬單位”,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
款、撥款關系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第五條 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本部門機關經費預算,應當納入本部門預算。
第六條
預算法第八條所稱“中央和地方分稅制”,是指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范圍,并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預算收入的財政管理體制。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和實施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中央和地方分稅制的原則和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本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管理體制。
第八條 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預算收支以外國貨幣收納和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基準匯價折算。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失效否?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沒有失效。
財建〔2004〕369號。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條。
辦法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在不同的學習階段完成不同的學習內容,以上就是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若還有不懂的地方,可以聯系窗口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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