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關聯方錢計提利息會計處理?
1、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2、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3、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1、金融企業,為5:1
2、其他企業,為2:1
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指企業所得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該條可以單獨適用,不受第一條的規定比例的限制,因為符合“正常交易原則”。)
第三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第四條規定: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該條既適合非關聯企業也適合關聯企業)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不僅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也包括浮動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六)新的《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規程(試行)》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規定:按照稅法第四十六條及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規定,企業來自關聯方的債權性融資和權益性融資比例的計算方法如下:
企業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方債權性融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性融資之和

關聯交易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關聯交易(Related Transactions)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占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發起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其家屬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規范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立法規范
當前,我國用于調整關聯交易的制度規定,大部分是部門規章,層級偏低,約束性不強。下一步,應加強對關聯交易的立法工作,規范交易行為,貫徹競爭原則,讓一切交易都在市場競爭下進行。同時,隨著我國經濟國際化的發展趨勢,制定關聯交易的法律法規有助于實現同國際接軌,更好地開展國際經濟交往。通過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制定防止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利潤逃避稅收的法律,還可以達到防止國際稅源流失效果。
(二)加強對關聯交易價格公允性的審核,完善關聯交易披露
國際會計準則中列舉了三種關聯交易的定價方法,即可比非受控法、轉售價格法和成本加成法。我國可以借鑒相關經驗,通過列舉一些適用我國國情的定價方法,避免適用協議價格等含糊不清的詞語,以此來提高關聯交易價格公允性審核的可操作性。對于超出市場正常交易價格的,有關部門應當裁定關聯交易無效,從源頭上制止非公允關聯交易行為的發生。
(三)完善關聯交易信息的披露
通過增加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數量和質量,可降低關聯交易信息的不對稱,方便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也有利于監管當局提高監管效果。針對目前財務報告對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不完善、信息量小的問題,可通過制定規范,進一步增加相關信息披露量,細化關聯交易披露要求,如要求上市公司在財務報告附注中披露關聯交易產生的原因、交易金額、相應比例和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現金流量的影響程度等。
(四)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強調對上市公司財產的保護
可對上市公司董事會進行改組,引入少數股東,增強非關聯方股東的力量和發言權。在生產經營中,要引進入全面競爭機制,關聯方應與其他競爭者平等競爭,這樣才能確保關聯交易的有效和公允。要充分發揮監事會對公司管理層的監督作用,引入證券市場機構者,使他們成為監事會的主要部分,增強他們對大股東的制衡作用。針對獨立董事不獨立的現象,應從改變獨立董事的提名方式、擴大獨立董事的來源等方面著手,采取各種措施加強其獨立性。
(五)強化社會監督,發揮中介機構的監督作用
審計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通過審計,確定關聯方及其交易是否存在,關聯交易的記錄和會計處理是否正確,關聯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否恰當。但許多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常常迎合上市公司的不合理要求,降低了審計質量,為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利潤開了方便之門。因此,應進一步規范會計師事務所的運作,開展事務所行業誠信和職業道德建設,強化相關中介機構工作人員的獨立性和風險意識,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和執業質量,確保獨立、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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