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融資租賃業務取得的收入應按合同約定的收入來分攤.
案例:2008年12月1日,甲企業與乙企業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甲企業向乙企業租入設備一臺,合同主要條款如下:
(1)租賃期限:2009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4年.
(2)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15萬元.
(3)該設備2008年12月1日的公允價值為50萬元.
(4)租賃合同約定的年利率7%.
(5)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均為1000元.
(6)承租期滿時,甲企業享受優先購買權,購買價100元.估計承租期滿時的公允價值8萬元.
請作出2009年的相關分錄.單位為萬元,企業所得稅率為25%,不考慮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金.

案例解析
1.計算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確定租賃資產入賬價值.
各期付款額之和即最低租賃付款額=15×4+0.01=60.01(萬元)
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15×(P/A,4,7%)+0.01×(P/V,4,7%)=15×3.3872+0.01×0,7629=50.82(萬元)
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大于公允價值50萬元,因此,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為50萬元.
2.計算未確認融資費用.
未確認融資費用=最低租賃付款額-租賃資產公允價值=60.01-50=10.01(萬元)
2009年1月1日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50.1
未確認融資費用 10.01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60.01
銀行存款 0.1
上文小編介紹了融資租賃的所得稅處理是怎么處理的,對于這個內容,大家可以對應上面的案例分析,在根據實際生活中的問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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