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方法
具體如下:
(1) 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 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0] 483號)的規定:
①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 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 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而低于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 權轉讓所得,應并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②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 投資方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

③ 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 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 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 企業發生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 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 11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 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 119號)暫不 確認資產轉讓所得的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合并和分立 等改組業務中,取得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的企業,應將所轉讓或處置資產中包含的與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的增值,確認為當期應納 稅所得.
(3) 企業發生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 118號)第四條第2款規定轉讓企 業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整體資產改組,接受企業取得的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可以按評估確認價值確定,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4) 企業為合并而回購本公司股,回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 額,屬于企業權益的增減變化,不屬于資產轉讓損益,不得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也不計人應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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