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財政撥款賬務處理
答:計入補助收入,免營業稅增值稅,但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有人會說這是不征稅收入,但是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企業將符合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另據相關規定,作為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民辦非單位注入注冊資金5萬元應作為收入核算,在期末按是否限定時間和用途轉入凈資產中的"非限定性凈資產"或"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賬務處理:
1、收到貨幣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捐贈收入(或補助收入)
2、期末將收入結轉到凈資產:
借:捐贈收入(或補助收入)
貸:非限定性凈資產(或限定性凈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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