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分立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企業分立是指一個企業依照法律或者合同規定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的行為.企業分立包括被分立企業將其部分或全部營業分離轉讓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簡稱分立企業),為其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其他財產.企業分立有利于企業更好地適應和利用有關法規和稅收條例,獲得稅收方面的收益.
案例:乙電子公司向甲股份公司支付156萬元;乙電子有限公司接受分立資產后,重新劃分股權結構:確認甲股份公司原股東股本880萬元(占乙公司股本總額的27.5%);其余2320萬元(占乙公司股本總額的72.5%)確認為原乙電子公司股東的股本.對于兩種方案,可以分析如下:
涉稅處理
乙電子有限公司支付給甲股份公司的現金(非股權支付額)占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的比例為:156÷880=17.72%<20%,則甲股份公司和乙電子公司可選擇按下列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由于非股權支付額占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的比例為17.72%(小于20%),則甲股份公司可以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甲股份公司尚未超過彌補期限的虧損600萬元,可由乙電子公司按下列方法計算彌補:

2005年度乙電子公司允許彌補的虧損額=600×[640÷(8000-6400)]=240(萬元)
乙電子公司接受資產的會計成本為1860萬元,但計稅成本只能是3200萬元,其原因在于甲股份公司未對評估增值部分確認資產轉讓所得.乙電子公司在以后年度對接受資產的評估增值部分多提取的折舊或多結轉的成本而影響損益的金額不得在稅前扣除,即還要按接受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算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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