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所得的舊的固定資產如何計提折舊?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不能計提折舊;即使提取了折舊,也不得在繳納所得稅前扣除.
但是,2003年以后,國家稅務總局作出了很大的政策調整.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二條規定,首先,企業在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時,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次,企業在經營中使用捐贈的固定資產后,可按稅法規定計提折舊,并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因此,從2003年1月1日起,企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并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對于贈與的固定資產該怎樣入帳,如何計提折舊?
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而需要支付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在遞延稅款中核算,但稅務機關要求立即交納.
入帳價值與遞延稅金的差額,入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公積中核算,代捐贈非現金資產處置后,該公積轉入資本公積--其他公積中核算,并可轉增資本
具體為:
借:固定資產
貸現金或銀存:用于安裝等費用
遞延稅金--接受捐贈應交所得稅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公積
相信各位看完上文中會計學堂的整理和總結后對于捐贈所得的舊的固定資產如何計提折舊都掌握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如果還需要更多的財務知識,歡迎在窗口與會計學堂老會計們互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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