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嗎?
答:當然是可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上述兩條規定都闡述了一件事企業可以用稅前所得彌補以前年度(以前五年)的虧損。這里需要明確的是:
“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和“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允許彌補在時間上不得超過五年。

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如何彌補以前虧損數?
1、企業在季度申報時,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彌補虧損。
企業在季度申報時,“實際利潤額”對應的本期金額列填寫本季度的利潤額,“累計金額”列填寫本年1月1日至本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計數。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規定:“第4行‘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計入本行。”
所得稅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嗎?答案是可以進行彌補虧損,具體的規定詳情內容小編都給你們列舉好了,希望你們看了之后會明白怎么去做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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