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回結余結轉資金賬務處理怎么做?
收回結轉結余資金再安排使用的會計處理:
收回或交回的結轉結余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統籌用于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財政部門安排使用時,按原預算科目支出的,總預算會計根據發文借記“暫存款”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科目;調整支出科目的,總預算會計應根據發文按原結轉預算科目做沖銷處理,借記“暫存款”,貸記“一般預算支出”等科目,同時按實際支出預算科目作列支賬務處理,借記“一般預算支出”等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等科目。

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的區別是什么?
財政撥款結轉是會計處理,指當年支出預算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財政撥款資金,將余額或使用轉入相關賬戶,留以后年度使用或上交。
財政撥款結余是期末賬戶余額(結余資金),指支出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影響工作終止,當年剩余的財政撥款資金,是會計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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