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傭金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房地產企業委托銷售企業售房,對其支付給銷售企業的傭金或手續費稅務相關規定如下: (一)根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二)根據《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 》(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

相關案例分析:銷售傭金在所得稅前如何扣除?
答: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傭金支出不得計入銷售費用稅前扣除.(又是稅法原文)
企業支付的銷售傭金不得抵減相關銷售業務的銷售額和應納流轉稅(出口貨物傭金沖減當期出口業務收入),符合規定的銷售傭金應計入銷售費用(或營業費用)并可在所得稅前前扣除.
另外,對于傭金的稅務處理還需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
(1)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外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對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房地產代銷、包銷合同或協議,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傭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勞務費用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作為費用列支,但應在房地產銷售收入10%的范圍內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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