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理財產品計入哪個科目?
分兩種情況:
一、根據現行規定,企業如果適用新會計準則,所述理財產品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持有期間的利息通過"投資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即可.
二、如果企業仍適用原會計制度,所述理財產品通過"短期投資"科目核算,持有期間收到的利息,作為沖減投資成本處理.收回時,收到金額與賬面價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計入應收項目的股利、利息等后的余額,作為投資收益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具體的處理如下:
1、從公司帳戶劃出存款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銀行存款
2、購買理財產品借:短期投資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0 k G6 u' H% G
3、處置理財產品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貸:短期投資貸:投資收益(如果低于成本價的話,投資收益可能在借方)
4、收回投資款借:銀行存款貸:其他貸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相關案例分析:銀行如何對發行的理財產品進行會計處理?
答: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會計核算

1.分類
對于理財產品持有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根據持有目的或意圖、是否有活躍市場報價、金融工具現金流量特征等,按照《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有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分類原則進行恰當分類.
在對理財產品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規范使用會計科目,不得使用諸如"代理理財投資"等可能引起歧義的科目名稱.
2.計量
對于理財產品持有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和其他相關準則進行計量.其中:
(1)公允價值計量
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準則》的相關規定確定其公允價值.通常情況下,金融工具初始確認的成本不符合后續公允價值計量要求,除非有充分的證據或理由表明該成本在計量日仍是對公允價值的恰當估計.
(2)減值
理財產品持有的除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之外的金融資產,應當按照《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中有關金融資產減值的規定,評估是否存在減值的客觀證據,以及確定減值損失的金額并進行會計核算.
三、商業銀行應當在2016年年度及以后期間的財務報告中適用本解釋要求.本解釋生效前商業銀行對理財產品的會計處理與本解釋不一致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可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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