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學問答|印花稅相關熱點問題全解答

2017-06-16 10:5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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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助你快速弄懂有關于印花稅的六大問題。

問題一:按美元簽訂的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時匯率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 )第十九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問題二:印花稅是否可以委托代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第十八條的規定,可委托銀行、保險、工商、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代征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權利許可證照、產權轉移書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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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合同印花稅納稅義務時間?

根據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第八條 納稅人書立、領受或者使用《條例》列舉的應納稅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時,即發生納稅義務,應當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對應的稅目、稅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

第十條 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可由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按期 匯總申報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申報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采用按期匯總申報繳納方式的,一年內不得改變。

問題四:對內地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繼承、贈與香港基金份額,如何征收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25號)的規定:“四、關于內地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和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的印花稅問題……

對內地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繼承、贈與香港基金份額,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印花稅稅法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8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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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七條規定,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問題六:對印花稅的繳納方式有哪些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的規定:

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政部文件(88)財稅字第255號)的規定:

第二十條“應納稅憑證粘貼印花稅票后應即注銷。納稅人有印章的,加蓋印章注銷;納稅人沒有印章的,可用鋼筆(圓珠筆)畫幾條橫線注銷。注銷標記應與騎縫處相交。騎縫處是指粘貼的印花稅票與憑證及印花稅票之間的交接處。”

第二十一條“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第二十二條“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稅務機關對核準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4〕170號)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稅務機關對核準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期限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的規定,修改為“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繳納的期限為一個月。采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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