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招待費調后繳稅怎么做賬?
補交的所得稅:
計提: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所得稅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繳納后:
借:應交稅金--所得稅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業務招待費納稅調整如何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業務招待費只能按照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和銷售收入0.5%中較低的金額在企業說得稅前扣除。因此一般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時候要調增納稅金額。
比如:當年發生的營業收入是1000萬元。發生業務招待費支出8萬元。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1000萬*0.5%=5萬,8萬*60%=4.8萬中較低的數字,即4.8萬元。由于會計利潤總額中,按8萬元確認的業務招待費。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要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8-4.8=3.2萬元。因此在企業所得稅率為25%的情況下要補交企業所得稅3.2*0.25%=0.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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