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抵債土地如何交增值稅
1、轉讓房產土地增值稅問題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以土地、房產抵償債務的行為,應視同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繳納土地增值稅。在轉讓時應當按照轉讓行為進行征收,如果轉讓土地使用權時一并轉讓地上建筑物,則一并計算土地增值稅。

2、轉讓舊房扣除問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十條“關于轉讓舊房如何確定扣除項目金額的問題”規定,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案例:
我公司通過法院判決,以評估價值并經法院判決書裁定的價值300萬元的土地和房產抵頂欠甲公司500萬元的債務,該土地及房產原帳面價值200萬元,請問我公司申報交納土地增值稅的計稅營業額是300還是500萬元?稅務機關堅持說500萬元,對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月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對以法院判決書裁定的價值300萬元的土地和房產抵頂欠甲公司500萬元的債務,我們理解相當于取得了豁免200萬元債務的收入,結合有關因素,確定扣除項目金額,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需要注意的是,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執行以下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會計學堂整理的出售抵債土地如何交增值稅如上,出售抵債資產物增值稅,按照3%的征收率減還是其他稅率,這增值稅有收取的規矩,是優惠也好,是硬性規定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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