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消費稅是如何繳納的?
煙草消費稅是指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稅,稅率11%。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凡是批發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卷煙的,都要按批發卷煙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乘以11%的稅率繳納批發環節的消費稅。
出廠銷售環節:
甲類卷煙(調撥價每標準條70元以上(不含增值稅)):56%從價稅+0.003元/支從量稅
乙類卷煙36%從價+0.003元/支從量
批發環節:11%從價+0.005元/支從量

煙草消費稅計稅依據是什么?
卷煙消費稅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款的復合計稅辦法,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
計稅依據中銷售額分別為:生產銷售卷煙的,為卷煙的調撥價格或核定價格;進口卷煙、委托加工卷煙、自產自用卷煙的,為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具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之第七、八、九條規定)。
計稅依據中銷售數量具體如下:生產銷售卷煙的,為實際銷售數量;進口卷煙、委托加工卷煙、自產自用卷煙的,分別為海關核定的進口征稅數量、委托方收回數量、移送使用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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