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務處理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確認
在舊的會計準則中,企業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新會計準則,在投資分類上,引進了金融工具的概念,并采用按金融工具的屬性進行分類的方法。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定義為,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的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注意: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債券。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
與以往以歷史成本計價明顯不同的是,新準則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要求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費用應計入初始入賬金額,取得時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作為應收項目單獨確認。
1.股票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和交易費用之和)
應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
貸:銀行存款等
2.債券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面值)
——利息調整(有可能在貸方)
應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貸:銀行存款等。
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作為投資收益核算。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并非如交易性金融資產那樣計入當期損益,而是計入所有者權益。同時,對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若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確實發生減值的,要計提減值準備,并且在合理情況下,其簡直是可以轉回的。
1.股票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如果公允價值下降,則是相反的分錄)
2.債券投資(首先計算攤余成本,然后再調整到公允價值)
借:應收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也可能在貸方)
貸:投資收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如果公允價值下降,則是相反的分錄)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處置
1.收到的金額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面金額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等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面價值)
投資收益(賣虧了,在借方)
2.將“其他綜合收益”轉入“投資收益”。
借:其他綜合收益(有可能在貸方)
貸:投資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有:
(一) 股票
1. 初始 計量是以購買時公允價值和交易費用之和為基準,將實際的支付資金作為應收項目,不計入初始入賬成本。
2. 后續 計量是指資產在持有初期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確認為投資收益;期末把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差額作為計量,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3.
減值公允價值是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過程中大幅下降或非暫時性下跌的資產價值,因此可以將該金融資產的資產價值減記到公允價值,并將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
,可以轉出處置。
4.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置時,若資產的售價與賬面價值的相差較大,則應計入投資收益,同時將持有期間產生的“其他綜合收益” 轉入“投資收益”。
(二) 債券
1. 初始 計量是以購買時公允價值和交易費用之和為基準(其中,交易費用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核算)
2. 后續 計量是指初期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來確認投資收益,并把資產負債表日中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3.
減值公允價值是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過程中大幅下降或非暫時性下跌的資產價值,因此可以將該金融資產的資產價值減記到公允價值,并將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可以轉出處置。
4.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置時,對于資產售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則應計入投資收益,而且將持有處置期間產生的“其他綜合收益”轉入“投資收益”。
以上是從兩個角度來看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務處理的,所以從初始到后續到最后的各個處理,都有相似但不完全相同的細節,大家可以對比學習,本文由會計學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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