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中的以物易物稅法上如何處理?
答:根據相關規定:
以物易物的稅務處理,應該按照兩筆完全無關的購銷業務來處理;
即換出去的貨物按照售價確定增值稅銷項;
換進來的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以物易物,雙方都要按貨物的購進和銷售做賬務處理.
在實務中,以物易物的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定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
應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動中,應分別開具合法的票據,如收到的貨物不能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票據,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如何理解什么是以物易物呢?
答:以物易物或以物換物顧名思義,就是指用自己已有的物品/服務與別人交換,以換取別人的物品/服務,是一種現有貿易模式出現之前已有的交易方式.
以物易物是一種較為特殊的購銷活動,是指購銷雙方不是以貨幣結算,而是以同等價款的貨物相互結算,實現貨物購銷的一種方式.
以物易物在會計上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來處理:涉及的問題包括換出資產收益確認與換入資產價值的確認兩方面.
具有商業實質的交換--確認收入實現
不具有商業實質的交換--不確認收入
所得稅:換入的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成本,換出的資產確認銷售收入(視同銷售):自產的按照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外購的可按照購入價格.
增值稅:確認收入,按照約定的價格確認收入.
消費稅:按照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售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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