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能不能做為資產進行攤銷?
根據新會計準則,土地使用權不再轉入固定資產,而是計入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的規定,土地屬國家所有。因此,對企業而言,企業不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不符合固定資產的定義,一般不得計入固定資產。而企業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權,應當以土地使用權按照無形資產入賬。
我國曾經對部分公有制企業作出過規定,根據土地的評估價值將其作為企業固定資產入賬。根據這一規定,這些企業曾經在固定資產賬面上確認了一批土地的價值。但對這部分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仍然是不能計提折舊的,原因在于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資產,其不存在損耗問題,因此無需計提折舊。即使在土地私有制的國家內,作為固定資產的土地也是不計提折舊的。

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該項土地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時,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有關規定進行攤銷。企業在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相關在建工程會計學堂整理的。
土地使用權轉入在建工程后的會計處理方法一般有兩種:①土地使用權在列示于在建工程的期間內不進行攤銷。但在轉入固定資產后,如果土地使用權的預計剩余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預計使用年限,則在預計該房屋、建筑物的凈殘值時,應當考慮這一因素,并將其作為凈殘值預留。待該房屋、建筑物報廢時,將凈殘值中相當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的部分,轉入繼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如果不再繼續建造房屋、建筑物,則將其價值轉入無形資產進行攤銷。②土地使用權在列示于在建工程的期間內繼續攤銷,并將其記入“在建工程”賬戶的借方。在轉為固定資產時,仍應考慮土地使用權的預計剩余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預計使用年限的因素,并將其作為凈殘值預留。
使用權能不能做為資產進行攤銷,土地使用權歸于無形資產,而無形資產可以進行攤銷,在工程健身的會計處理中有方法可尋,大家可以就此問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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