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保存的會計憑證可以保管期限為多久?
答: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后,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那么,定期保存的會計憑證可以保管期限為多久呢?
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發布了新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將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類調整為10年、30年兩類,并將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為3年、5年、10年的會計檔案統一規定保管期限為10年,將保管期限為15年、25年的會計檔案統一規定保管期限為30年。其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長至30年,其他輔助會計資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長至1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同時,財務人員需注意以前幾點:
1.會計憑證應定期裝訂成冊,防止散失;
2.會計憑證封面應注明單位名稱、憑證種類、憑證張數、起止號數、年度、月份、會計主管人員和裝訂人員等有關事項,會計主管人員和保管人員應在封面上簽章;
3.會計憑證應加貼封條,防止抽換憑證;
4.原始憑證較多時,可單獨裝訂,但應在憑證封面注明所屬記賬憑證的日期、編號和種類,同時在所屬的記賬憑證上應注明“附件另訂”及原始憑證的名稱和編號,以便查閱;
5.每年裝訂成冊的會計憑證,在年度終了時可暫由單位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后應當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或指定專人保管;
6.嚴格遵守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滿前不得任意銷毀。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介紹,對于會計憑證的保管相信您應該是記住也是可以做到的。馬上就要初級會計師考試了,如果您還有不懂的地方,趁著最后的期限趕緊購買我們的習題來練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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