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無殘值報廢怎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第十條規定,對暫免增值稅的"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做出限定,應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對于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屬于免稅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請問此規定是否仍有效力?
如果不符合國稅函發[1995]288號文件三個免稅條件的固定資產,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文件所述"應稅固定資產",則是否應按4%減半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對照上述規定及問題所述情形,貴公司處理一宗報廢固定資產,即使部分資產其他單位仍可繼續使用,但取得的也是殘料變價收入,并不是銷售整體固定資產取得的收入,應適用17%稅率計算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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