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chǎn)分期抵扣的會計分錄怎么寫?
A公司2016年6月1日購進樓房一座,決定用于公司辦公,計入固定資產(chǎn),并于次月開始計提折舊。當日,該納稅人取得該大樓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認證相符。專用發(fā)票注明該樓房金額10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10萬元。假設企業(yè)計算折舊使用平均年限法,預計使用壽命20年,無殘值。

根據(jù)《不動產(chǎn)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chǎn)核算的不動產(chǎn),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fā)生的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因此,A公司110萬元進項稅額中的60%將在本期(2016年6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2017年6月)抵扣。
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chǎn)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6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4
貸:銀行存款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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