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答:《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又《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文第六條第六款規定,“‘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因此對扣繳義務人取得的按照所扣繳的稅款2%的手續費屬于扣繳義務人的收入,扣繳義務人就是代扣代繳的企業。財務處理可將取得的手續費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相關支出計入其他業務支出。

應作正常生產經營以外取得的收入處理:
(1)計入“營業外收入”,則用于獎勵辦稅人員進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則用于獎勵辦稅人員進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
(3)當然也有企業掛往來賬科目,小編認為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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