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異地繳納個稅有哪些依據?
答:對于建筑企業異地個稅,如下:
1、在項目所在地申報的個稅應該是所在項目所有管理人員工工資,如果這部分人員在機構所在地已經由總機構全員申報了,可以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只要在總機構已經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不能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2、如果這部分人員在機構所在沒有全員全額申報繳納,那么就應該在項目所在繳納,在項目所在申報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回到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不需要再申報繳納這部分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應該留好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規定:2015年9月1日起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文章,對于建筑企業異地繳納個稅的依據現在您應該是比較清楚的了。更多關于稅務房買的知識,小編每天都會更新一點的,歡迎您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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