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處理固定資產收入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對于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對于按規定不能抵
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資產,按照3%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如果按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增值
稅,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其依據有以下:
1、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一條第(一)項中“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修改為“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

2、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3、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對于營改增后處理固定資產收入如何繳納增值稅,您是否知道呢?其相關的依據做出了怎樣的說明?歡迎您閱讀本篇文章,它將會給您解答。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