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房地產企業取得專票如何處理?
答:房地產企業有部分外購料直接進“生產成本一開發間接成本”,實質是用于房地產的開發。按《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二)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第五條規定,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對于營改增后房地產企業取得專票,不設置“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每期末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為貸方余額,則反映當期末未交增值稅的金額。
當月,收到銷售房屋款項時,開具預售發票并按照實際預收款金額計算納稅(3%),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貸:銀行存款
當銷售結轉收入時或者開具了正式不動產銷售發票納稅(5%),則分錄如下:
借:預收賬款——房款
應收賬款——房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實際,結轉按照5%的簡易計稅率計算,平時預交的3%增值稅,需要此時補交剩余的2%結轉稅款,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貸:銀行存款
此時繳納完畢,房屋銷售也就是從預售向現售轉變。
支付勞務、材料、設備、一般商品或者是工程款,增加了成本和費用,不需要價稅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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