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業差額征稅哪些可以抵扣

2020-03-10 09:5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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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的發展,旅游業越來越發達,現在很多的旅游公司都是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實行差額納稅,公司除銷售額中已抵減的費用外,其他的費用如水電費、辦公費等取得專用發票后能否抵扣進項稅額,下面小編著重為大家講解下旅游業差額征稅哪些可以抵扣。

旅游業差額征稅哪些可以抵扣

1、從理論上分析,有以下三種專票的開票方法:一是差額開票,A公司給B公司只開2萬元的專票;二是全額開票,但是專票和普票分別開,開專票2萬元,開普票8萬元;三是全額開具專票。

2、公告第4條第2款規定: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上述文字, 似乎差額征稅,應差額開票。

3、假定A公司給B公司提供建筑服務,價稅合計收費10萬元,A公司將其中的8萬元分包給C公司。A公司可以按照差額2萬元,作為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那么,A公司在給B公司開票時,開具價稅合計10萬元的普票應該是可以的,專票開具價稅合計10萬元的專票就不可以了。

旅游業差額征稅哪些可以抵扣

差額征稅可以抵扣進項嗎?

首先,抵扣進項稅額是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計算原理,如果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并符合抵扣條件,就可以進行抵扣。

那差額征稅又是怎么回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第一條第(三)項第8小項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第一條第(三)項第11小項規定:“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于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由此,可以看出,旅游服務的差額征稅,只是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了部分費用,仍然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除了扣除的差額部分不得抵扣進項稅,其他的進項稅額仍然可以抵扣。

其次,關于開具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并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第一條第(三)項第8小項規定:“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因此,旅游公司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是可以開具專用發票的,但是如果采取差額征稅,不能全額開具專用發票,對于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部分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

例如,A企業是從事旅游服務的一般納稅人,選擇差額征稅。20185月共取得旅游收入43萬元,其中包含向其他單位支付的住宿費9.36萬元、餐飲費4.15萬元、交通費2.09萬元、門票費6.20萬元。A企業當月購進辦公家具,并取得專用發票,注明進項稅額1萬元。

43萬旅游收入中,只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1.20萬元,其他的21.80萬元(9.36+4.15+2.09+6.20萬)只能開具普通發票。

銷項稅額=21.20÷(1+6%)×6%=1.2

應納稅額=1.2-1=0.2萬元

差額扣除項目細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附件2規定: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旅游業差額征稅哪些可以抵扣、差額征稅可以抵扣進項嗎、差額扣除項目細分等差額征稅的問題就為大家簡單介紹到這里,抵扣進項稅額是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計算原理,如果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并符合抵扣條件,就可以進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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