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附加什么時候開始征收的
財政部2010年11月18日公布的通知要求,尚未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級財政部門應盡快研究制定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由省級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報財政部審批. 也就是說,全國所以的省份,最遲從2011年1月1日起都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些省份在這之前就已經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稅率各不相同(由省級稅務局確定)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實施"科教興省"戰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資金投入,促進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事業發展,開征的一項地方政府性基金.該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經費的投入補充.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規定,在各省、直轄市的行政區域內,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按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消費稅)×2%

新會計準則地方教育費附加計入什么科目?
新會計準則地方教育費附加應計入"應交稅費-地方教育附加":
如果單位執行了新會計準則,提取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地方教育附加
如果單位還沒執行新會計準則,提取分錄: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其他應交款-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屬于政府性基金,專項用于發展教育事業.在廣東,已明確規定,該筆收入全額納入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以收定支、專款專用"的原則,合理安排基金預算支出.
目前,由稅務部門征收的與教育相關的規費包括教育費附加稅和地方教育附加稅.其中:教育費附加從1986年7月1日起征收,征收對象為繳納"三稅"(即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目前征收標準為,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3%;而地方教育附加,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征收及確定各自的征收標準,征收對象同教育費附加.
因此,此前全國對地方教育附加并未強制性統一,已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征收標準也不盡相同,有1%、1.5%的,也有2%的,2%為上限,開征時間也不同,比如浙江溫州2006年7月就開征,稅率為增值稅、消費稅的2%,而廣東省則2010年才開征,稅率為增值稅、消費稅的1.5%.
關于地方教育附加什么時候開始征收的問題,上述文章中會計學堂的老師做出了詳細的解答,并對相關的地方教育附加的會計問題加以闡述.在會計上,地方教育附加應該計入應交稅費的科目中進行核算,你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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