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資產損失不屬于重組義務嗎
不屬于.
一、在判斷某一事項是否確認為重組義務相關的預計負債,有個很重要的標準:該項直接支出是否由企業重組必須承擔的,且與主體繼續進行的活動無關.
由于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是由于企業繼續經營必須根據會計準則執行的,與未來經營活動有關,所以不放在預計負債里確認.如果企業不繼續經營了,就沒有必要計提減值損失,直接計入當期利得或損失即可.
二、當涉及預計負債,財務處理為:
企業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確認的由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重組義務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預計擔保損失、預計未決訴訟損失、預計重組損失).
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確認的由產品質量保證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
根據固定資產準則或石油天然氣開采準則確認的由棄置義務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或"油氣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預計棄置費用).

重組義務: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
屬于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1)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業務;
(2)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3)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企業應當將重組與企業合并、債務重組區別開.因為重組通常是企業內部資源的調整和組合,謀求現有資產效能的最大化;企業合并是在不同企業之間的資本重組和規模擴張;而債務重組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作出讓步,債務人減輕債務負擔,債權人盡可能減少損失.
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預計負債金額. 其中,直接支出是企業重組必須承擔的直接支出,包括支付給職工的遣散費,已經支付的租金,不在使用而支付的違約金等,但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因為這些支出與未來經營活動有關,在資產負債表日不是重組義務.
由于企業在計量預計負債時不應當考慮預期處置相關資產的利得,在計量與重組義務相關的預計負債時,也不考慮處置相關資產(如廠房、店面,有時是一個事業部整體)可能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即使資產的出售構成重組的一部分也是如此.
上述文章中會計學堂的老師對于處置資產損失是否屬于重組義務的回答是否定的,并對其否定的原因也進行了說明.除此之外,文章中還對重組義務相關的知識進行了闡述.相信看完文章的內容,你應該有一個大致的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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