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收取管理費要交稅嗎

2019-11-14 13:4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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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收取管理費要交稅嗎

答:管理費屬于提供應稅服務,一般納稅人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3%.

由于總、分公司注冊地不同,總公司向分公司收取的管理費記入"其他業務收入",產生了營業稅.如果集團和項目公司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這筆業務不僅產生營業稅成本,由于母公司"其他業務收入"要并入利潤表,還將產生相應的企業所得稅,當然,相應的服務性支出和營業稅成本可以作為成本費用稅前扣除.

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的勞務,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和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

本案中,B集團公司將收到的管理費記入"其他業務收入",實質是向分公司提供管理服務,應按照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征稅.

集團公司收取管理費要交稅嗎

總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費如何納稅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一、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采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即,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各服務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合理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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