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普票是看金額還是稅額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使用"虛開稅款數額",即虛開的增值稅額為依據.
但是,在確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時,會使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涉及金額xxx元,稅額×××億元",其中的金額指的是發票上開具的金額(銷售額,不含稅)
所謂的虛開稅款數額,是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可抵扣進項稅額的)中的稅額,而不是發票的票面數額.因為發票票面數額是價稅合計總額.
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有三個指標:
一是銷售額,即票面開具的銷售金額;
二是稅額,即發票注明的增值稅稅款數額;
三是給國家造成的損失.一般定刑量罪是按照虛開的稅款數額或國家的損失金額為依據的.

擴展資料:
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虛開發票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虛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為了謀取"手續費"等非法利益,開具虛假或者不實的發票.
二是非法獲得虛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通過獲取虛開的發票來獲得非法經濟利益或者掩蓋自己的違法行為.
三是虛開發票和購買虛開發票的中介者.司法實踐中介紹他人虛開發票也是常見、多發的情況,是打擊虛開發票犯罪的重點.通過介紹,行為人將虛開發票者和發票使用者連接起來,促成虛開發票交易的行為.
隨著虛開發票違法行為的多發,甚至出現了所謂"代開發票"的組織化運行.有人專門負責聯絡虛開發票者,有人通過網絡或發小廣告聯絡購買者,為購買者提供各種發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發票犯罪.對于介紹他人虛開發票的行為人,可以將其作為虛開發票罪的共犯處罰.
只要存在虛開行為,無論金額多少,都屬于違法行為,只是數額較小的話,不構成犯罪.
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緩刑適用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30萬元以上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25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行政處罰或判刑的;
(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累計5次以上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60%以上罰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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