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向境外提供服務不交增值稅嗎?
53號文規定:"境外單位或個人發生的下列行為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一)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二)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三)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四)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其實營改增的綱領性文件--36號文,對這個事項的規定已很明確.
36號文采取的是"排除法",明確了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的三種情形: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如53號公告規定的4種情形.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如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如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車.

境外公司向境內公司提供服務發生在境外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解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境外公司向境內公司提供服務發生在境外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境內向境外提供服務不交增值稅嗎?上文介紹了三種不屬于在境內提供的應稅服務的三種情形,對此大家可以使用上述所講的排除法做事哦,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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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