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已使用五年的住房有稅收優惠嗎?

2019-06-20 17:3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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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已使用五年的住房有稅收優惠嗎?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的規定:

2006年6月1日后,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余額征收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的規定:

個人將購買的符合當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標準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應持該住房的坐落、容積率、房屋面積、成交價格等證明材料及地方稅務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免征營業稅手續.不能提供屬于普通住房的證明材料或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關營業稅政策征收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文件的規定:

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系,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應根據您賣主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出售已使用五年的住房有稅收優惠嗎?

企業所得稅滯納金從什么時候開始起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55號)第三條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征管問題規定:"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在沒有制定新的規定前,可以繼續參照執行;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應以新稅法以及新稅法實施后發布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檢查處罰起始日期的批復》(國稅函[1998]63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納稅人應按照規定期限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對年度企業所得稅的檢查,宜在納稅人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之后進行.這種檢查(包括匯算清繳期間的檢查和匯算清繳結束后的檢查)查補的稅款,其滯納金應從匯算清繳結束的次日起計算加收,罰款及其他法律責任,應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稅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593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并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據此,企業所得稅是按年度匯算清繳,在匯算清繳期內補申報稅款不屬于發生滯納稅款行為,不需要計算滯納金.但如果預繳期間少預繳的稅收,按照規定需要計算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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