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怎么處理?
一、查增所得額的稅務處理
(一)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以下簡稱《公告》)第一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這對企業而言是一個利好消息.
(二)查增所得額不可以彌補以后年度的虧損
《公告》規定,查增所得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彌補后仍有所得額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稅收,但不得彌補檢查所屬年度以后年度的虧損.這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精神.
(三)查補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
根據《公告》的精神,按照稅法的公平原則,查補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這是立法上的突破.
(四)允許彌補虧損但仍要接受處罰
《公告》第一條中規定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這需要企業特別關注.彌補虧損的處罰規定,實際上經歷了一個從查補額全額納稅,到作為處罰依據再到后來分情況進行處罰的變化過程,規定逐步人性化,更加合理.此次發布的《公告》盡管只明確了要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卻沒有具體明確如何處罰,但企業仍要注意上述文件的相關規定.需要提醒的是,按照"新法優于舊法"原則,國稅發[1996]162號和國稅函發[1996]653號文件以及國稅函[2005]190號文件已全文失效,實務中應該注意應用上的錯誤.
(五)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申報口徑
《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9號)中明確規定:允許彌補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填報國稅發[2008]101號文件附件1的附表4"彌補虧損明細表"第2列"盈利或虧損額"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所屬年度行次.
二、查增所得額的會計處理
由于以前年度無虧損的企業若存在查增所得,只需調整相關稅費及損益即可,相對比較簡單.因此,本文主要探討以前年度存在需要彌補虧損的企業的查增所得會計處理.
(一)查增所得額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暫時性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要求企業以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企業虧損屬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公告》規定的查增所得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會計上應該按照準則的規定,進行相應的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查增所得額后應逐年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
查增企業所得稅額后,就必然對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造成影響,因而必須對以后相關年度的可彌補虧損額予以調整,并重新計算以后相關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額,直到沒有虧損彌補的年度為止,即允許彌補虧損的最長時限為5年.查增所得額會影響以后各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會計上應進行相應的所得稅會計處理,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

應納稅所得額怎么算?
計算方法
直接法
企業每納稅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及允許彌補前年度虧損余額應納稅所得額[2]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前年度虧損[1]
間接法
會計利潤總額基礎上加或減按照稅法規定調整項目金額即應納稅所得額[2]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項目金額[2]
稅收調整項目金額包括兩方面內容:企業財務會計處理和稅收規定致應予調整金額;二企業按稅法規定準予扣除稅收金額[3]
大家都知道凡是與"高級"沾邊的,肯定就不是輕而易舉拿下的,所以,想要獲得中級會計證,就要懂得把握機遇,做好迎接挑戰的準備!以上就是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關于稅務局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怎么處理?的全部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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