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對方損失賠償金是否開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它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根據上述規定,加工企業加工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貴公司通過協商收到的補償金,不是因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不屬于開具發票的范圍,因此不可開具發票.

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是什么?
補償金是指合同期限屆滿或者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賠償金是在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此時也還有相應的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其構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賠償金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四個:一是當事人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二是給對方造成了實際損失;三是責任方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四是這種過失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在不同的學習階段完成不同的學習內容,以上就是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收取對方損失賠償金是否開發票?會計分錄應該怎么做若還有不懂的地方,可以聯系窗口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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