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企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三條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45號)有關規定,保險企業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按財政部下發的企業會計有關規定計算扣除.
保險企業在計算扣除上述各項準備金時,凡未執行財政部有關會計規定仍執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監管規定的,應將兩者之間的差額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為什么不能在稅前扣除?
根據 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條 第七款 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不得在稅前扣除.
實施條例 第五十五條 規定了何謂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稅法上一般不允許企業提取各種形式的準備金:
1、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真實發生據實扣除;企業非實際發生的損失,一般不允許扣除.而企業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提取,不同企業提取的比例等各不相同,允許扣除可能會由企業會計操縱,稅務人員很難判斷其依據是否充分合理;
2、各行業風險不同,稅法難以規定各種準備金的合理提取比例,硬性統一,會導致稅負不公;
3、經營風險不應由國家承擔.只有在損失發生時,才可以扣除,體現了據實扣除和確定性;
4、不允許各種準備稅前扣除是各國所得稅法的一般做法.但位于一些有特殊風險的行業(保險,投資等),都允許提取一定比例的準備金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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