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應當辦理哪些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規定:"第三條 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并接受稅務機關的后續管理.
第五條 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應當自行判斷能否享受協定待遇,如實申報并報送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相關報告表和資料.
第六條 在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認為自身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應當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出,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相關報告表和資料.
非居民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資料齊全,相關報告表填寫信息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扣繳義務人依協定規定扣繳,并在扣繳申報時將相關報告表和資料轉交主管稅務機關.
非居民納稅人未向扣繳義務人提出需享受協定待遇,或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資料和相關報告表填寫信息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扣繳義務人依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扣繳.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同時全文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非居民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程序并準予享受協定待遇的,繼續執行到有效期期滿為止.本辦法施行前發生但未作稅務處理的事項,依照本辦法執行."

中法稅收協定之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一、境外所得抵免稅額的計算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1、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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