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企業高管辦理的補充保險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寧波市國稅局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題解答》:
十一、企業只為中、高層人員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是否可稅前扣除?如可以扣除,是否各按上述中、高層人員的工資總額5%在稅前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業若只為中、高層人員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不適用上述規定.
因此,企業為部分高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不屬于企業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補充保險.

小微企業稅收減免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 定〉的通知》(財會〔2013〕24號)對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 會計處理規定如下: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人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 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 有關應交增值稅轉人當期營業外收人.小微企業滿足通知規定的免征營業稅 條件的,所免征的營業稅不作相關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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