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建筑裝飾為主的混合銷售賬務處理

2019-06-04 15:1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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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增改之后,對于建筑企業來說是一個很大的變化,下面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介紹以建筑裝飾為主的混合銷售賬務處理,既有銷售自產貨物,又有提供建筑勞務時的會計分錄需要幾張,下面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介紹這個內容,歡迎閱讀!

以建筑裝飾為主的混合銷售賬務處理

1.銷售自產貨物.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

2.提供建筑業勞務時,

借:應收賬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3.收到工程進度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4.為總包方提供建筑安裝發票(營業稅-建安3%,個人所得稅1%)和增值稅材料發票

借:其他業務支出——應交稅費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注意:該行為屬混合應稅行為,計算計稅工程款時材料費入工程款交增值稅。

5.購買合同印花稅

6.支付勞務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其他業務成本——勞務費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以建筑裝飾為主的混合銷售賬務處理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在實際工作中,一項銷售行為常常會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提供應稅勞務。如果裝飾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為用戶進行房屋裝修,其中既有提供裝飾公司勞務,又有墻紙(布)、地板等裝飾材料的銷售。按照新的流轉稅制的規定,銷售墻紙等裝飾材料屬于銷售貨物行為,應征收增值稅,對于發生裝飾勞務屬于提供應稅勞務行為,應征營業稅。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稱之為混合銷售行為。凡是確定的尺度從理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征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行銷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所謂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以建筑裝飾為主的混合銷售賬務處理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內容的財務處理該怎么做,分為幾個步驟,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收到工程款,為對方提供發票等等,具體的請看上文,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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