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只有高新企業能享受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
第四條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因此,企業只要從事規定范圍內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以上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文件并沒有限定是否為高新技術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一定要加計扣除嗎?
可以的 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主要就是國家針對高新技術企業推出的一項優惠政策 但并不是真實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就可以加計扣除。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費應 具備真實性,并且資料齊全。根據(國稅發[2008]116號)第十條的規定, 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必須按照附表的規定項目,準確 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企業應于年度匯 算清繳所得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資料。申報的研 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只有高新企業能享受嗎?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沒有規定說只有高新企業才能享受,只要從事相關規定范圍內的研究開發活動都可以享受的,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