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銷售無形資產
銷售無形資產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注意】
1、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2、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
3、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注意】
1、這里的“不動產”是指建筑物、構筑物,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單獨轉讓土地使用權按“銷售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
2、轉讓建筑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不征收增值稅的特殊情況
1.非營業活動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1)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
單位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屬于非營業活動,不征收增值稅;但單位將自產的貨物作為集體福利發放,應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
2.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
1、方向特定:提供方必須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接受方必須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2、必須“完全在境外發生或使用”。
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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