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征稅范圍

征稅范圍——銷售貨物
1.銷售貨物,是指在中國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提示】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提示】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2.視同銷售貨物
(1)代銷業務
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2)貨物移送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3)自產、委托加工、購進貨物的特殊處置
①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②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③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提示】(1)購進的貨物用于“投分送”,視同銷售貨物;
(2)購進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不視同銷售貨物,不需要計算增值稅,對應的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
【提示】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委托他人代銷貨物、銷售代銷貨物除外),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提示】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一般不以資金形式反映出來,因而會出現無直接銷售額的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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