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資產
知識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內容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務處理
(1)設置的會計科目
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他綜合收益"、"投資收益"等科目。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取得
企業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所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入賬金額。
企業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
(3)企業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間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應當作為投資收益進行會計處理。
(4)在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應當作為其他綜合收益,計入所有者權益,不構成當期利潤。
(5)資產負債表日,確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將應減記的金額作為資產減值損失進行會計處理,同時直接沖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隨后會計期間內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事項有關的,應當在原已確認的減值損失范圍內轉回,同時調整資產減值損失或所有者權益。
注意:
第一,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發生持續性下跌,應確認發生了減值;
第二,減值的一般會計處理為,按確認的減值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第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將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損失金額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如果減值因素消失,公允價值回升,應在已確認的減值損失范圍內轉回,屬于債券投資減值轉回的計入當期損益
,屬于權益工具減值轉回的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6)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出售
企業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將取得的價款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作為投資損益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將原計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由其他綜合收益轉為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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