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新《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雖然強調了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但并沒有減輕會計人員在會計行為中的法律責任,而是增大了和明確界定了會計人員在會計行為中的法律責任.首先,在現實中,會計人員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存在著違反新《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至今仍未引起足夠重視.對這些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新《會計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條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其次,會計人員作為會計機構的主體在從事會計行為的過程中,若有違反新《會計法》規定的,不管是主觀或客觀因素引起的,都將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而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會計人員哪些行為會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會計人員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以上內容就是小編老師今天闡述的全部資料,當然會計法中針對會計人員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遠遠不止這些,并且很多其他的行為都沒有及時給大家進行講解,因為篇幅有限.如果你們想要學習這些知識,那么不妨來這里找會計老師進行咨詢,會有專業的會計老師給你們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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