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期間費用加計扣除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按第
1、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但是房地產企業在開發期間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應納入管理費進行核算,在計算增值額時扣除,因此項費用不屬于上述第
2、以上的內容,所以房地產公司繳納的土地使用稅不能加計20%的扣除.

轉讓土地的土地增值稅如何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文件第六條二款規定:"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和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樣規定,是鼓勵投資者將更多的資金投向房地產開發."
因此你公司將生地變為熟地的開發過程中,對開發成本可以加計20%扣除,但期間費用及利息不得扣除.
如你公司實質上屬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則根據第六條一款規定:"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樣規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買"炒"賣地皮的行為."則相應的相關費用在計算土地增值額時不得作為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稅期間費用加計扣除?綜合以上內容所述,其實房地產公司的土地增值稅的加計扣除是不可以的,相信大家都知道房地產公司繳納的土地使用稅不能加計20%的扣除;如果你們看完上述文章內容后還想學習更多相關的資料,都可以來本網站上試試,還有專業的老師指導你們學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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