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差額征稅可扣除的成本項目
1、可扣減成本的計算。如果“有效憑證”中有適用稅率分別有3%、6%、17%等不同稅率的發票,在差額征稅計算可扣除的成本時應以匯總成本金額/(1+6%)*0.06來扣除。
2、差額征稅額=(不含稅收入-可扣減成本)/(1+稅率)*稅率-可抵扣的進項稅
上述公司中可抵扣的進項稅是指取得的日常經營中的辦公用品、電話費、固定資、無形資產、或房屋等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稅額。
綜上分析,由于營改增延續了營業稅的差額征稅政策,那么對于廣大的中小型公司如果選擇為小規模納稅人,僅從稅率從5%下降至3%這一點來看,稅負下降的空間是非常大的。而如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雖然稅率從5%上升到6%,但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且可抵扣日常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進項稅,因此稅負較營改增前來講還是下降的,但與選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相比,稅負下降的程度主要取決于是否可取得足夠多的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廣大的中小型旅游公司一定要選擇合適的納稅人身份,做好納稅籌劃,以應對本次的營改增。

什么是增值稅差額征稅
差額征稅原先是營業稅的政策規定,即納稅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納稅人的規定項目價款后的銷售額來計算稅款的計稅方法。
營改增后,支付給其他納稅人的支出應按照規定計算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由于原營業稅差額征稅扣除范圍較廣,差額征稅在營改增后的多個行業中都還有所保留。
根據《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第八條
納稅人應按以下原則計算當期計稅營業額:
(一)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產,準予扣除轉讓項目的購置或受讓原價,相應的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金額在實現收入時扣除。
(二)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買賣轉讓業務,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同一大類金融商品在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并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于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后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
(三)納稅人發生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業務,按當期實現的營業收入扣除相關扣除項目后的余額作為計稅營業額,應扣未扣的部分可結轉下期抵扣。
(四)納稅人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應取得符合本辦法第四、五條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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