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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企業當期抵減前應納增值稅=400×13%-(42-1)=11(萬元)。集成電路企業外購芯片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進項稅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42-5-1)×15%=5.4(萬元),當期應納增值稅=11-5.4=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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