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補繳增值稅=2.6×16/20=2.08(萬元)


理由:研發機構已退稅的國產設備,自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3年內,設備所有權轉移或移作他用的,研發機構須按照下列計算公式,向主管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應補繳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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